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购贷款管理办法
为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,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,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对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》(银监发〔2015〕5号)进行修订,形成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》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加并购资金供给,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在盘活存量、带动增量方面的积极作用,优化资源配置,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,实现新旧发展动能平稳接续转换。此外,《办法》实施还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,扩大服务覆盖面,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。
总体来看,《办法》坚持问题导向、聚焦核心关切,共计34条。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四大方面,核心亮点包括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、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等多项内容。
具体来看,在适用现有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,《办法》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。“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。一方面传统产业逐渐进入整合优化期,另一方面新兴产业仍在培育壮大过程中。除控制型并购外,市场主体通过参股投资实现行业整合、转型升级的需求显著提升。”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,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,既有利于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,又有利于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、新优势,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。
另外,《办法》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,设置了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。《办法》第五条明确,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,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应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,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,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应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。
在优化贷款条件方面,《办法》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,延长贷款最长期限,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。为了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的融资需求,《办法》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,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%提高至70%,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,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,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。
在偿债能力评估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,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,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,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、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,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。
记者了解到,《办法》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、且在新规发布后符合《办法》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,无须在《办法》印发后重新备案。《办法》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,但不再符合产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,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。《办法》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,商业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,合同期满后自然结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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